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36號聲 請 人 黃碧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9ND03108998 1 1000 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679180 1 250 ㈢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434950 1 500 ㈣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079059 1 350 ㈤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0-ND-128905-1 1 1000 ㈥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70-ND-128906-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