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王菁蓮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附表:
案號:115年度除字第114號發行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