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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43號聲 請 人 蔣金彩代 理 人 李旻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協議取得蔣蒼能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靖璿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