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51號聲 請 人 林金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沄庭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720106-3 1 871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848729-0 1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