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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61號聲 請 人 王力民(即王江海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77-2 1 920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