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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70號聲 請 人 張美裕(即何榮彥之繼承人)代 理 人 何仁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128551 1 1 350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