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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71號聲 請 人 楊喬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妘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441330 1 1000 00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441342 1 1000 003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441354 1 1000 004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441366 1 1000 005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425425 1 463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