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01號聲 請 人 吳欣容(即吳陳富美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正寬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3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48854-8 1 134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197577-0 1 142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43549-5 1 201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92145-4 1 163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40556-0 1 659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X0388698-9 1 141 00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NX0436568-9 1 14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