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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2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11號聲 請 人 簡妤安訴訟代理人 簡妍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1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7-NX-6106-1 1 32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