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29號聲 請 人 陳龍木代 理 人 陳志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2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2NX8200712-1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