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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2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35號聲 請 人 李振銘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8172-2 1 422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