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4號聲 請 人 三小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宜倩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瑋附表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李正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 113年7月17日 1萬元 AA038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