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齊秦育貞訴訟代理人 齊麗瑛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GX0336809-2 1 100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CX0346923-0 1 50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8GX0356677-4 1 15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8CX0373727-6 1 6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579316-4 1 40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620472-6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