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2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林鑫宏(即林廖淑媛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佩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7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5902 1 8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649078 1 21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340234 1 10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