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83號聲 請 人 吳王碧蓮代 理 人 吳雅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10234-9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