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吳清水(即吳俊宏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即監 護 人 蔡如瑛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D0700316-2 1 1000 002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0247882-4 1 226 003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332476-5 1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