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49號聲 請 人 陳康濬(即陳釔任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82277-5 1 42 00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102283-0 1 29 003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129458-5 1 26 004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161584-9 1 28 005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211322-5 1 25 006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259639-4 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