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訴訟代理人 張維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屆滿(原期間屆滿日為114年12月25日,因該日為紀念日,故遞延至此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吳如雪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8月22日 43,129元 IA938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