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1351號聲 請 人 吳麗泠(即吳林棗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股數」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28」。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