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56號聲 請 人 張水木(即張金龍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即 監護人 王淑賢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701429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55042 1 166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99930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