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6號聲 請 人 吳陳春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因同年月3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3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7944-5 1 1000 002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235-8 1 300 003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28285-2 1 840 004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62235-0 1 214 005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94711-0 1 282 006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27152-0 1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