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60號聲 請 人 許庭彰代 理 人 簡逸豪律師
林暐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3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總股數 1 振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B0000061~103-NB0000065 5 10 50 2 振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B0000066~103-NB0000070 5 10 50 3 振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C0000089~103-NC0000104 16 100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