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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梁富惠訴訟代理人 黃明仁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5241-8 1 1000 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5242-0 1 1000 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5243-1 1 1000 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75244-3 1 1000 5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57361-9 1 288 6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42984-8 1 225 7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71226-2 1 293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