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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3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84號聲 請 人 王玉蓮(即歐陽材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季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3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618451 0 1 212 -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