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96號聲 請 人 施東隆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妘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2-01-006838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