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2號聲 請 人 王秋燕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90826-3 1 285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85968-9 1 285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14073-2 1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