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3號聲 請 人 義大利商Brunello Cucinelli S.P.A.法定代理人 Luca Lisandroni代 理 人 羅淑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維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布內羅古奇拉利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1 1 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