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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5號聲 請 人 涂嘉偉即禾創廣告工程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爵士影像事業有限公司 張海文 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14年3月31日 55,978元 2369769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