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8號聲 請 人 覃鴻枝(即蕭志嚴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83283 1 165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16947 1 12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