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許坤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3年12月7日 94年12月8日 10萬元 臺北市○○路0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