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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52號聲 請 人 高志斌代 理 人 劉文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2721-2 1 230 002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30519-2 1 23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