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54號聲 請 人 張金信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75113-4 1 100 002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111012-4 1 355 003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151550-3 1 45 004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243710-1 1 50 005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360664-7 1 162 006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493067-4 1 85 007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625785-5 1 410 008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769727-0 1 644 009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859589-3 1 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