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代 理 人 蔡麗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7月28日 2,320,000元 KE3117485 2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南京東路分行 114年8月1日 1,270,000元 KE3117534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