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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63號聲 請 人 蘇秀茵代 理 人 洪蔡佩芬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115年度除字第2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188737-0 1 160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