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70號聲 請 人 黃素蘭(即黃熙歷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61432-3 1 200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48728-0 1 19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225684-7 1 37 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303183-0 1 46 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80074-7 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