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81號聲 請 人 林瑞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19439-9 1 100 002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44582-0 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