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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82號聲 請 人 賴李採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華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廖經綸 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114年9月25日 15,000元 AS0593926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