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86號聲 請 人 陳永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奕廷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88791 1 2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118176 1 30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47079 1 23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51136 1 30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390827 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