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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廖高毅(即萬平瀾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28963-3 1 1000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