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代 理 人 章國彰
林瑞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6月13日 43,945元 3011978 00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7月15日 43,945元 3011985 00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8月15日 43,945元 3011992 00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9月15日 43,945元 3011999 005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0月15日 43,945元 3035506 00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徐旭東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114年11月14日 43,945元 303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