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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93號聲 請 人 徐心慧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5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891734-6 1 100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099683-3 1 100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200069-1 1 1000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D1421584-2 1 1000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92154-4 1 280 00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71364-7 1 95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