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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吳麗珠代 理 人 陳偉昆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吳麗珠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4年6月10日 4,200,000元 CB0659470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