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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04號聲 請 人 李純瑜(即李陳金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017710-9 1 1000 002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D-340658-8 1 1000 003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D-340659-0 1 1000 004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605-77-NX-135940-7 1 352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