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05號聲 請 人 阮宇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郭淑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附表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1743-0 1 1000 2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1744-2 1 1000 3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7612-0 1 1000 4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722-9 1 350 5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1518-6 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