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李瑞芸(即李昀隆之繼承人)
李嘉芸(即李昀隆之繼承人)
李昌倫(即李昀隆之繼承人)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許孟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 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 年3月9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7176 5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