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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李瑞芸(即李昀隆之繼承人)

李嘉芸(即李昀隆之繼承人)

李昌倫(即李昀隆之繼承人)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許孟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 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5 年3月9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7176 5 1 200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