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賴宗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10884 1 5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934876 1 137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596754 1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