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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洪邱金茶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5年1月17日為週六,翌日為週日,順延至115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妘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0223-8 1 700 002 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0381-0 1 35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