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2號聲 請 人 徐秀姮代 理 人 王仁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2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附表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68-CD-0873195-0 1 10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425731-4 1 213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476960-4 1 245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708547-3 1 131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756525-8 1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