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35號聲 請 人 李淑慧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芯沂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33671-2 1 1000 00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491094-3 1 1000 00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7625-7 1 500 00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44895-0 1 547 00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01171-5 1 818 00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44501-2 1 859 00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182031-6 1 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