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69號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7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 (新臺幣) 001 峰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李日增、李胤欣、程登玉、邱文風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2年3月21日 未記載 1,600,000元